来源:人民法院报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微短剧制作应遵守诚信,尊重原创
IP变现,从热门小说到爆款短剧
在微短剧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某视频公司筛选出一系列文字作品,计划将其摄制为微短剧视频上线平台播放,以此获取更大的流量和收益。2023年6月9日,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2023年6月20日,以小说《重生后XX》为剧本,改编拍摄的网络微短剧《恰似XX》在某榕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2023年9月4日,上述微短剧在授权平台“某夏视频”微信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均需付费观看。该微短剧上线后,市场反应热烈,在某网络社交平台话题阅读量高达116.3万,“反转”“打脸”的剧情让观众直呼“过瘾”。
短剧热播,被其他平台“偷偷搬运”
精心制作的短剧上线后广受观众喜爱,权利人某视频公司却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一世XX》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似XX》完全一致!抖音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甚至以为《这一世XX》是微短剧《恰似XX》的别名,抖音APP中微短剧《这一世XX》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
这个消息对制作团队而言犹如晴天霹雳,制作团队付出心血拍摄的作品被直接“搬运”,甚至被“改名换姓”,令人气愤不已,团队成员纷纷表示:“这是我们加班加点,熬了好多通宵才最终拍摄制作完成的,怎么能直接被别人上架播放,要有个说法!”某视频公司当即决定,一定要维权到底!随后,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没有备案登记,不成为抗辩理由
在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微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其权属并不存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2至3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某视频公司根据该规定,按照“其他微短剧”类别进行了备案,该微短剧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除享有禁止他人侵权的排他性权利外,还有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该微短剧包含某视频公司在授权平台收费播放的内容,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微短剧性质认定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定
微短剧一般是指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十五分钟左右的剧集作品,一般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特点是单集时长短,总集数较多,主要以手机竖屏方式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似XX》有连贯的主线、独特的情节以及原创的拍摄角度和画面,具有文艺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作为新兴视听作品,微短剧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微短剧是否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宜参照“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规则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在该案中,某视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微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故权属不存在。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是否备案并不影响案涉微短剧著作权的权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微短剧按照总投资额度分为三类,采取分类分层审核,分为“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三类,分别由国家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网络视听平台负责审核或管理,审核后取得备案才能上线播出,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在网上传播。也就是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备案,仅关系到作品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是否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上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某视频公司亦按规定以“其他微短剧”类别进行了备案,该微短剧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
本案中,根据某视频公司提交的证据,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其他要素完全一致的微短剧,该微短剧包含某视频公司在授权平台收费播放的内容,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非让创作者绝对垄断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不是单纯地奖励创作者,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的权利,以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原创性劳动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删除侵权作品、消除影响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关于停止侵权,法院认为,某视频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撤回该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关于消除影响,某科技公司侵害了某视频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结合某视频公司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以及某科技公司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某科技公司应在抖音平台、微信小程序页面公开发表声明(时间不少于七日),为某视频公司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损失,因依现有证据,某视频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某科技公司所获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和持续的时间、维权费用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相应义务,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专家点评
共筑微短剧知识产权防护网
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微短剧,作为互联网平台上一种新兴且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短篇幅影视创作作品,其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它们凭借体量小、节奏快、成本低的独特优势,迅速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的新类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随着微短剧近年来的“野蛮生长”,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多元,其中“搬运工”与“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宽泛模糊的平台责任等问题,一方面使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望而却步,致微短剧知识产权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创作者的原创热情,阻碍了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
这一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解决微短剧版权争议、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对于实现该行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微短剧在生产、传播、消费各环节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应当通过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保护,引导市场回归理性,从而有效提升微短剧版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第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于网络微短剧领域的特殊性,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微短剧特点进一步制定其版权保护细则,填补微短剧等新兴业态的法律空白,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探索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专门的著作权维权平台,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降低创作者的维权成本。此外,法院可以在审查基本侵权事实无误后,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诉前调查令的方式,向视频平台调取侵权人个人信息,简化诉讼程序。同时,鼓励视频平台与创作者形成战略合作,联合打击侵权行为。
第三,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作为微短剧传播的主要渠道,平台需要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此外,平台应适当引入过滤机制,探索与创作者合作的有效路径,如通过提供文本关键词、黑名单、预警名单等方式,预防、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环境。
第四,强化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全民意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壁垒,营造尊重原创、抵制盗版的良好社会氛围。例如,通过媒体和教育渠道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举办知识产权主题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念。
微短剧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意和创新的持续涌流,还能够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张婵 曾子仪 宁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