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年代剧《小巷人家》引发热议。故事背景设置在20世纪70年代末,讲述了苏州棉纺厂家属区一条小巷中庄家、林家、吴家三个家庭的生活变迁。剧中,一面是风起云涌、瞬息万变的大时代脉搏,一面是柴米油盐、酸甜苦辣的生活气息,有人甚至直呼:中国版《请回答1988》终于被拍出来了。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剧中蕴藏的相关法律知识。
“嫁妆”是不是属于个人财产?
剧中,闫妮饰演的黄玲,娘家家庭条件很好,结婚时,父母给她陪嫁了一台缝纫机。黄玲的公婆还有一个小儿子,小儿子结婚时,婆婆让大儿媳黄玲拿出娘家陪嫁的缝纫机,给小儿子做彩礼。黄玲不肯接受,丈夫便有了意见,对她一顿数落。那么,从法律角度,黄玲是否具有对陪嫁物品的独立处置权呢?
生活中,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则归女方个人所有,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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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从法律上看,父母可以拿走子女的工资吗?
剧中,庄超英结婚后,每月都要给父母上交工资。但后来妻子黄玲两个月没发工资,庄超英便试图与父母商量暂时不再上交工资,即使自己小家已经揭不开锅了,他还是承诺等黄玲的工资发出来后补上。这引起了父母的不满和谩骂,他们指责庄超英不孝、被黄玲迷惑了心智。
子女需要对父母给予物质上的保障,甚至还需要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但婚姻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性收入上交到父母手里,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有什么后果?
剧中,吴姗姗生长在重组家庭,母亲早逝,父亲吴建国再婚后,她常被继母张阿妹苛待。她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然而,继母张阿妹更希望她能够早点工作,减轻家庭负担。后来继母便让吴建国偷改了吴姗姗的志愿,吴姗姗原本有机会通过高考改变自己的命运,却因志愿被改而只能上中专,她的人生因此充满了遗憾和愤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考志愿是考生升学录取的重要依据,是考生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不得篡改考生志愿。篡改他人志愿,剥夺了他人升学教育渠道的自主选择权利,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自己的父母,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私自篡改高考志愿,造成损害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私自篡改他人志愿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是涉嫌以下几个罪名:
1.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篡改他人志愿获取他人信息的过程中,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私自拆开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高考生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填报志愿的行为,就是通过网络传输将选报志愿的电子数据信息传输给招生部门,可理解为电子通信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妨害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侵犯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文源 | 政治处
审核 | 马海婷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