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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少卿是个什么职务,管理什么的
感谢小秘书邀请。
“大理寺”,是我国南北朝时期直到清代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少卿,是这个部门最高长官的助手,即副职,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
秦汉时期,中央政府设置了掌管刑狱的专职官员,称廷尉,级别很高,薪酬不低——月俸一百八十斛,年轶中二千石——“中”的意思是满,在其下,还有“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等稍低俸禄的官员。 后来的人们,把秦汉享受“中二千石”待遇的官员——基本是中央各行政部门的一把手,泛称为“九卿”。
汉景帝中元六年,曾把“廷尉”这个官名,改称“大理”——古时称掌刑过程为“理”,引申为掌刑之官为“理”,汉景帝加“大”字已示“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武帝建元四年,这个名字又改了回去。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也曾“廷尉”将改为“大理”,又均复旧。 这是后来“大理寺”一名的由来。“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隋代确立。
“寺”,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廷也。有法度者也”。段玉裁注解说,根据《汉书》的说法,“凡府庭所在,皆谓之寺”。他还引《释名》和《广韵》为证,说“寺”就是官员所在机构,官员可以换,但机构不变。从现在的角度理解他的意思,就是“寺”,相当于当下的“部委院”。
这里插一句,“寺”的本意是“侍”,还有“近”的含义。《礼》、《诗》、《左传》都是在“侍”的含义上使用“寺”这个字。“九卿”为帝王“近侍”,引申为这些官员所在的常设机构的含义——与九卿对应的,是“九寺”——中央政府的下辖行政部门。
“寺”,原来和“庙”没有关系。据说,东汉明帝刘庄夜宿南宫,梦一金人自西方而来。于是派人到了西域(今阿富汗和中亚一带),邀请摄摩腾、竺法兰两位西域高僧,并用白马驮载佛经佛像返回东土,于永平十年(公元67年)抵达帝都洛阳。二位高僧和佛经佛像,均被安置于鸿胪寺——中央政府掌管外交事务的官署。翌年(公元68年),汉明帝颁诏在洛阳西雍门外三里御道北兴建僧院。为纪念白马驮经,取名“白马寺”——中国最早的佛教寺院。自此,“寺”和“庙”联系在了一起,且称为宗教场所的泛称。这是题外话。
北齐置“大理寺”,主持工作的官员称“卿”。到了隋代,沿袭了大理寺设置,官员除了“卿”之外,又设了“少卿”。“卿”,作为官职,始于西周。自北魏开始,在正卿之下设“少卿”,就是“卿”的副职。隋代“大理寺”的“少卿”,如前所说,相当于最高法院副院长,协助“正卿”审核刑狱案件。 后来各朝代,基本沿袭了隋朝“正卿”和“少卿”的设置。正卿一般是从二品,少卿是三品。 (正三品官服)
唐代,曾一度把“大理寺”改称“详刑寺”,不久又复名大理寺。
宋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官员除设卿、少卿外,还设丞等员役。
明清沿用前置。至清末改称大理院。明清两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不少朝代,“大理寺”所审案件,最后要送刑部审定批准。
清末于1906年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负责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 北洋政府沿用“大理院”。
1929年,国民党政府将大理院改称最高法院。
古代司冦相当于现代什么官
司寇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名称。商即有之,为最高司法官;周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分。《周礼·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秦汉以廷尉代之。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别称,侍郎则称少司寇。
相当于现在的法官。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许多人都说了,大理寺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这个回答其实是不十分准确的,如果要准确地说,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是最高法院,因为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权,只负责复核各地刑案,最高审判权归刑部,换言之,明清时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详细介绍宋代的大理寺。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设卿一员,为寺之长官;少卿两员,分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归“左断刑”审断;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诏狱、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归“右治狱”鞫勘。
作为一国最高法院,“左断刑”与“右治狱”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当于秘书处)、宣黄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磨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详断案八房(八个刑事上诉庭)、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丞、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审之后,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但元朝时,大理寺被取消。后来朱元璋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却未能恢复大理寺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大理寺只有复核之权,而失去了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