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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说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您怎么看
  • 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说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您怎么看呢

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说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呵呵一笑先。

老规矩,先来看看事情大致内容:

 
  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
冒用他人名义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1050万元。
  在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626万元。

以上就是案件的大致内容了,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我忍不住感慨万千。

孙志龙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志龙的主观恶性不大。

孙志龙归案后,家属通卖房产、借款筹集资金,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方面认为孙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日,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最后的判决结果真的令人心寒,贪污1000多万,最后只判处12年刑,罚金200万?

以前看过一篇报道,一小伙子误把野生保护鸟类养在家里,结果判了十几二十年。

一个妇女扇公交车司机巴掌,被判刑4年?

那么贪污手铐1000多万,才14年公平吗?

还有,一个孙志龙就能贪污这么多,那么,这些钱哪里来的?

我们老百姓身上,为什么看病那么贵,为什么住医院动则上千上万,为什么?

为什么受苦的总是我们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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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一个女孩拼车,被后座上的男人强暴,司机全程无视女孩的惨叫求救,后来司机也被判刑,司机大呼冤枉,说自己只是出于害怕,不愿意引火烧身,我又没有参与强暴她,干嘛把我判刑?

案件大概:飞雪连天,女孩出了高铁站,天气恶劣,高铁站广场上人烟稀少,车辆几乎没有,等了好半天,才等到一辆,女孩刚上车,一个彪形大汉也跟着挤上车,就在女孩犹豫不决,要不要下车等下一辆的时候,彪形大汉瓮声瓮气的说,干哈呢,走你的,司机一个激灵,急忙发动车。行到中途,彪形大汉的手开始不老实。

这里涉及到一个安全问题,异性最好不要和陌生人单独同处一个密闭空间,这个空间隐藏着无数个可能,以及一些未知的危险。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当机立断,马上离开,规避风险。

彪形大汉一开始就在试探女孩的底线,如果此时此刻女孩奋起反抗,大声呵斥,或者是选择报警,让司机停车等等也是可以规避风险的,遗憾的是,女孩子太懦弱,她只知道左躲右闪,问题是方寸之地怎么躲?估计大汉也看出来了,于是得寸进尺。期间,大汉一直嚷嚷着让司机少管闲事,直到案发,司机果真不敢招惹,一直漠视女孩的惨呼。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

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这样看来,司机被判刑,一点都不冤枉,可以说是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