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剧《繁花》的播出,人们对上海的城市地理及人文历史的关注度不断攀升。图为 1 月 6 日在上海影视乐园(车墩影视基地)拍摄的电视剧《繁花》中的黄河路实景。新华社记者 刘颖/摄
记者|张若楠
责编|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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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风来满眼春。”随着改革开放浪潮兴起,1992年的上海,霓虹养眼,万花如海,外贸交易活跃,股票成为最新热点,机遇与危机如影随形,有人乘风而起,有人半日归零,抓对了机会就可能改变人生。
近期,根据作家金宇澄同名作品改编的电视剧《繁花》热映完结,该剧由导演王家卫操刀,讲述了20世纪90年代初,青年阿宝凭借改革开放的春风和自己的打拼跻身商界后起之秀的故事。该剧以独特的叙述、考究的台词、鲜明的人物、精致的画面,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和关注。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特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针对《繁花》戏里戏外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现行法的视角细看《繁花》。
“知假售假”与“不知假售假”责任不同
剧中,湖西针织厂厂长范新华带着由火烧丝光棉制成的三羊牌T恤,与阿宝达成合作销售意向。为了打响该品牌,阿宝邀请明星到沪联商厦为三羊牌撑场宣传,吸引了无数粉丝争相购买,一万件T恤很快销售一空,三羊牌一跃成为上海名牌,价格也水涨船高。
此时,市面上却突然出现了高仿的三羊牌T恤,其面料和做工与正品不相上下,阿宝探查后发现,这批假货来自浙江诸暨的一个纺织厂。东窗事发后,纺织厂厂长麻老板告诉阿宝,虽然厂子的设备精良,技术先进,但却找不到合适的销路,为了不让厂里工人挨饿,麻老板铤而走险,选择仿造已经爆火的三羊牌,以维持厂子生计。
“三羊牌是一项注册商标,麻老板的行为侵犯了湖西针织厂的三羊牌T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姚佳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姚佳表示,如果麻老板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涉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电视剧中,玲子看到三羊牌爆火,商场已经供不应求,便把阿宝放在自家阁楼的几箱三羊牌T恤转手他人,通过再次销售赚取差价,事后却被阿宝告知她卖出的那批货都是市面上流行的高仿。
像剧中的玲子一样,如果不慎拿到假货后再次销售,这一行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姚佳表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知晓所售货物是假货,只要售卖假货的行为属实,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板娘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993年的黄河路,总长755米的一条街开了一百多家饭店,每天晚上吸引无数食客来这里消费,以卢美琳为首的十个老板娘最先在黄河路落地生根,但自从深圳来的李李开办至真园后,至真园夜夜火爆,一座难求,彻底打破了老板娘们长久以来称霸一方的地位。
为了赶走“外地人”李李,黄河路几家饭店的老板娘一致对“外”发难李李,先是教唆至真园大厨罢工,后是威胁水产供应商不给至真园供货,导致至真园险些停摆,一场没有硝烟的“黄河路保卫战”就此拉开序幕。
一天夜里,被开除的服务员小江西受老板娘们的指使,偷偷溜进至真园,在客流高峰期拉掉至真园电闸,突然停电使得在至真园用餐的客人不慎摔伤烫伤,给至真园带来不小的损失。
黄河路老板娘们给至真园“使绊子”的行为是合法的吗?给至真园带来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对此,姚佳表示,黄河路几家老板娘阻止进货、恶意断电等行为至少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外,侵权人还可能同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顾客的损失,姚佳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饭店对于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饭店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剧情片段中,顾客受伤和至真园的经济损失,均是由小江西的行为引起的,同时小江西又受老板娘教唆,因此,应由老板娘和小江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饭店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老板娘和小江西追偿。”姚佳说。
蒙在鼓里的卢美琳是否会人财两失
卢美琳的丈夫金老板为了和小江西一起炒股,以金美林饭店做抵押向台湾商人林太借了一大笔高利贷,结果全被套牢。卢美琳笑话那些炒股赔钱的冤大头,没想到自己的丈夫背着自己竟也赔得血本无归。这晚,林太来金美林找金老板催债,被追债的金老板躲了起来,卢美琳本不想认账,但林太拿出的抵押合同上赫然盖着金美林的印章,让卢美琳不得不接受现实。等林太走后,躲在饭店窗户外面的金老板本想拉住窗户回到屋内,却没想到窗户的合页突然断裂,导致金老板从楼上坠下,当场气绝身亡。
“依据今天的法律,加盖金美林饭店印章的抵押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或意思表示瑕疵等情形,则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金老板抵押金美林的合同是有效的。”姚佳说,“对于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卢美琳是否需 要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此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姚佳表示,如果金老板给别人签署的合同,卢美琳知晓或者债权人林太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卢美琳应承担此笔债务,反之则不然。
商家“蹭热度”也要合理合法
电视剧《繁花》走红后,随之走红的还有相关的周边产品,不少餐厅上线了《繁花》相关的套餐,或者是以剧中人物命名的餐品。某餐厅推出中式繁花套餐,其中就包括剧中经常出现的干炒牛河、排骨年糕、包总泡饭等菜品。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售卖“繁花李李同款耳钉”“繁花玲子同款耳钉”等产品。
1月12日,《繁花》电视剧官博发表声明,针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
对此,姚佳表示,此类擅自使用影视剧中的标志性名称、物品、场景等,“蹭热度”制造各种周边效应,可能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许多相关商品的销售页面,经常可以看到《繁花》剧照,但电视剧剧照或海报通常具有独创性,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商家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会构成版权侵权。
“有些商家虽然未使用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营销,但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知名度较高的影视剧名称、角色、场景、物品等相关的标志性元素,且其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该影视项目与其售卖的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姚佳说。
比如,在此前热播的电视剧《狂飙》上映后,就有商家推出该剧中相关特定名称的餐品,后被版权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狂飙》电视剧中男女主角及场景名称元素的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